貼近民意 高雄違建排拆「3原則、2例外」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鑑於南部地區氣候高溫多雨,民眾生活需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規定,在廣納各界意見後,於2017年1月1日重新修定發布「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除了對於未影響公共安全的既存違建得以拍照列管外,對於附屬增加建築物在不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准予放寬存在使用。
工務局表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第1、2項中有明定影響公共安全範圍為:
(1)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作特定營業使用。
(2)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及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3)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占用防火間隔、防火巷、騎樓、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供特定營業使用。
以上等違建態樣,自是列入優先限期拆除對象,同法第3項則授權各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得劃分新及既存違章建築日期。高雄市新及既存違章建築劃分日期訂為2012年4月2日,並已公告自2017年1月1日生效實施。
工務局指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修正重點,將2012年4月1日(含)以前所建造﹝除認定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依規定執行拆除外﹞,在未影響公共安全者,則分別列入分類分期或拍照列管。另外,2012年4月2日以後建造之違建,除有(1)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淨深一樓未超過120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90公分,且位於防火間隔(巷)者不得超過60公分,但路寬不足6米除外。(2)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上方不得有頂蓋或橫樑,且須留設4米以上寬度供通行,但得立柱做為信箱使用,且上方得以非永久性材料設置頂蓋或橫樑,並以設置一處為限。以上2種態樣,僅以拍照列管外,其餘違建則依法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強調,為使得法規執行上更貼近民意,在制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時,已將民眾基本生活需求納入考量。另外工務局更研擬了「高雄市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及「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提供給有增建需求的民眾另一種合法選擇途徑。該大隊並重申,法規制定時已予相當空間,所以,相對執行上將更加落實,提醒民眾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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